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122号之一
原告:上海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加太路XXX号XXX幢楼东部1层A-13室。
法定代表人:呼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英,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工业一区。
法定代表人:陆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裁定对本案中止诉讼。本院对本案恢复审理后,原告上海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晓淳
审 判 员  杨仁感
人民陪审员  陈树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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