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91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耿其专,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苏0391民初59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17371675.92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7371675.9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5年7月14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3日)。案件诉讼费88217.5元,由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经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45989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厂房土地已于2017年7月前被当地政府征迁,拆迁补偿款全部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并书面告知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玉石
审 判 员  韩 军
代理审判员  潘子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白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