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1570号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董事长。
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工业一区。
法定代表人:陆川,董事长。
被告:上海丰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九新公路3158、3188号。
法定代表人:耿加康,董事长。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沃实业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两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幸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