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1962号
原告:天津泰升亚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一路166号3-206-1室。
法定代表人:薛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一区。
法定代表人:陆川,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善奇,男,1993年2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轩,男,1998年9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天津泰升亚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泰升亚联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泰升亚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想
书 记 员 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