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鳉州特瑞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初204号
原告:泉州特瑞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东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赫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工业一区。
法定代表人:陆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在伟,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特瑞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泉州特瑞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泉州特瑞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特瑞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特瑞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蕾
审判员 李为帆
审判员 崔 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舒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