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鸿佳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北仑鸿佳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96号 原告:宁波北仑鸿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256#1幢256#-1室。 法定代表人:高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345号3幢508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宁波北仑鸿佳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宁波北仑鸿佳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北仑鸿佳电器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北仑鸿佳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