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96号
原告:宁波北仑鸿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256#1幢256#-1室。
法定代表人:高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345号3幢508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宁波北仑鸿佳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宁波北仑鸿佳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北仑鸿佳电器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北仑鸿佳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