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322号
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丁 岩
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