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与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323号
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蝉欢乐园2号院甲1号楼206-01-02。
法定代表人:李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培,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王觉然。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培玲
审 判 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