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民初686号
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99号舜浦大厦7层K区770室。
法定代表人:徐志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王觉然,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当事人已和解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徐伟东
审 判 员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