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5民初1177号
原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唐佳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飞,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丽,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9年8月13日,原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连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馨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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