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民初51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王觉然。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 霞
审 判 员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