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民初51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王觉然。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 霞

审 判 员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