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民初246号
原告:**。
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