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民初4572号
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1号309室之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172658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6673414X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荣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