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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创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沭阳县胡集镇华兴通信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创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沭阳县***华兴通信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02执2900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创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皋埠镇樊江村湖家墩地段14幢一层,组织机构代码:079702581。
法定代表人阮峰。
被执行人沭阳县***华兴通信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丁河村,组织机构代码:L0900245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在执行(2017)浙0602民初11479号民事判决书,即原告绍兴创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华兴通信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创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02执29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董建敏
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