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与吕梁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民终7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吕梁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梁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吕梁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20)晋1102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5元,减半收取211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艳丽
审判员 刘雅婷
审判员 李云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