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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珠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与上海兴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6民初16011号
原告:上海珠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亮,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盛爱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昌勇,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珠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上海兴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熊艳蓓
审 判 员  赵 阳
人民陪审员  倪璆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