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民初1886号之二
申请人:辽宁芷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抚顺盛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河西4#地块G4#翔宇路3-7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辽宁芷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顺盛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芷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抚顺盛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经济开发区翔宇路3-32号楼3-1901号房屋(建筑面积:75平方米),并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2048422101002300029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芷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抚顺盛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经济开发区翔宇路3-32号楼3-1901号房屋(建筑面积:75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