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芷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4民终3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河西4#地块G4#翔宇路3-7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3)辽0404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欠付**公司工程款980482.41元数额错误。***公司虽欠付**公司工程款,但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金额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定欠付金额的组成是合同固定总价2702687.40元加上工程量签证变更的工程款86048.84元,减去***公司实际支付的工程款1805672.36元,减去工程量签证变更的工程款未到期的3%质保金得出的,即2702687.40元+86048.84元-1805672.36元-(86048.84元*3%)=980482.41元。但案涉合同附件1第一条约定,免费的保修期限为“自开发商向购房人发出的集中交付通知书中载明的时间开始计算,分批交付的,分批计算”,案涉工程集中交付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因此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2022年5月1日,保修期两年,故保修期的截止时间应该是2024年4月30日,因此,案涉合同中不仅工程量签证变更的工程未到质保期,原本合同内的工程也未到质保期,故一审法院判定应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的81080.62元(2702687.40元*3%)质保金应予扣除。2.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支付未付工程款及利息错误。案涉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通用条款部分第2.2.2.4条约定“甲方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专用条款部分第17.1.3结算款约定“结算审计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且在一审判决书第15页第12行、14行、15行一审法院认同***公司主张的案涉合同应先审计、**公司提交工程结算文件的时间为2023年5月的观点,那么依据上述合同条款,***公司需要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6个月内确认或提出意见,因此即使在双方未办理结算的情况,默认结算金额的时间也应该是在2023年11月,而结算款的支付时间是在结算审计后3个月内,因此即使计算97%结算款的支付时间也应该是在2024年2月底之前,因此,无论***公司欠付多少工程款都未到支付节点,故***公司无需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一审法院判决错误。3.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给付**公司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错误。案涉合同第19.4条虽然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甲方向乙方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之日起28日内无息退还”,案涉项目也确实已经交付给业主使用,但双方并未办理工程移交证明文件,且**公司在起诉之前从未向***公司主张过返还,没有提供任何退还手续,因此即使要返还也应该从起诉之日起向***28天且无息返还。质保金是整个合同的质保金,不应区分合同内工程量签证,是整体都未到质保期,因此整体质保金为(2702687.4+86048.84)*3=83662.09元。 **公司辩称,一审法院案件事实审理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1.关于工程款数额认定正确。免费保修期限与质保金到期退回互无关联性。案涉工程在竣工验收两年后退回质保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2.一审法院认定未付工程款利息正确。案涉工程价款为2702687.4元的固定总价装饰装修合同,截至2021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完成,正常应于2021年即审计结算;但是***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成后仍继续下发工程签证单,后续在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1日、2022年1月3日、2022年3月1日下发签证单,并于2022年4月18日对签证施工出具竣工验收单。一审判决中,亦写明庭审中我方于2022年多次提供结算的陈述。在工程合同主体早已竣工验收完成,且***公司一直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公司后续增加签证项目,再以签证手续为合同结算必须材料为借口,在其自身主导、审阅的结算手续中不配合履行结算签署。一审法院考量合同竣工验收两年之久,但是***公司始终不予配合结算的因素,酌情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工程价款利息(不含合同内质保金)并无不当。3.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给付**公司投标保证金(履行保证金)及利息正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甲方)不配合乙方办理结算手续及工程移交文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同、超过质保期、工程移交适用的情况下仍未予退还保证金,一审法院认定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保证金利息并无不当。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983063.87元;2.判令***公司向**公司支付利息(以2152973.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按同期LPR计算;以201993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按LPR计算;以191993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按LPR计算;以176869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按LPR计算;以1618692.2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按LPR计算;以1576280.9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按LPR计算;以1376280.93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按LPR计算;以1076280.9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LPR计算);3.判令***公司向**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4.判令***公司对坐落于抚顺市***区翔******路西的****煕悦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对其开发的东北区域公司******一期、二期公区精装工程进行招标。2020年9月10日,**公司向***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20000元。2020年9月30日,**公司中标了建设单位为***公司的东北区域公司******一期、二期公区精装工程二标段,中标价为(含税总价)2702687.40元。2020年12月9日,**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ZN-SF-XY2-2020-ZB-015《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1.1工程名称为东北区域公司****煕悦项目二期公区装修工程;1.2工程地点为***区翔******路西;二、承包范围2.1东北区域公司****煕悦项目二期公区装修工程,工作内容包括精装修图纸的所有施工内容,但不限于:大堂,标准层公区,地下一层电梯前室公区,洋房区楼梯台阶面层:包含精装修四大样板施工(土建移交样板、工序样板、交付样板、成品保护样板),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展开批量施工:土建移交作业面结构校验工作(要求每层公区按照五步放线进行全覆盖测量):含电梯内防护包装、电梯门套,电梯前室入户门根部收口,消火栓箱、电箱、防火门、公区灯具、消防报警装置等乳胶漆收边;三、合同造价合同暂定总价为2702687.4元,其中不含税合同价款2479529.73元,税款223157.67元;四、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3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六、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6.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约谈记录、变更等书面协议,其中以签订时间在后的文件解释顺序优先;6.2本合同的协议书;6.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6.4本合同的专用条款;6.5本合同的附件;6.6本合同的通用条款;6.7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6.8图纸;6.9本合同的合同计价清单;6.10经双方认可的投标书;6.11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通用条款部分约定:2.2.2.1结算造价=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含合同规定材料调差)+签证结算价-减少项目(含水电费等)+奖励-违约金+其它;2.2.2.2本工程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后28天内,乙方须将详细、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呈交给甲方,乙方逾期未能提交的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部分资料所对应的费用甲方不再认可。乙方需要报送的结算资料如下:……;2.2.2.4甲方可以委托社会审价机构对乙方报送的预算、结算等计价文件进行审计,但最终以甲方签字**认可为准。甲方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8.2因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工程款,乙方保留按中国人民银行每月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向甲方申请违约金权利,除此外甲方无须承担其他责任。 专用条款部分约定:16、计价依据16.1本合同计价方式: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进行计价;16.2.1合同内价款的结算原则为工程量以验收合格的完工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执行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17.1.2竣工验收工程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1天后累计支付至已完成工程审定价的85%。当期付款金额=当期已完合格工程量×支付比例×实测实量系数-甲方垫付款-应乙方承担的违约金。17.1.3结算款:竣工资料完整交付甲方并经审计,现场工程无整改项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规罚款项无异议,结算审计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17.1.4保修金: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支付。(质保金比例以此为准,质保金退还方式详见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17.1.5甲方有权利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乙方工程款,现金及银行承兑汇票占比50%;商业承兑汇票占比50%,期限为6个月。19.1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暂定总价2%履约保证金或合同暂定总价5%的履约银行保函。乙方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19.2如本协议约定乙方需提供履约保证,乙方未将应支付给发包方的款项支付给发包方时,发包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或凭履约保函向银行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19.4如无19.2款规定情形,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甲方向乙方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之日起28天内无息退还给乙方。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一、免费保修期限:自开发商向购房人发出的集中交付通知书中载明的时间开始计算,分批交付的,则分批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保修时间。厨房、卫生间以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地方渗漏保修5年;空调及制冷系统保修两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2年,其他工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不得少于2年(但甲方提前拆除的,保修期至拆除日止)……七、保修款:1、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留5%作为保修款,在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两年时无息返还质保金的70%,满五年保修期期满后21天内将余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的赔偿费用总额)全额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合同附件12:合同计价清单,清单编制说明载明:二、通用说明1、本工程招标主要采用总价包干……3、以下工程量(除暂定项目外)均为单价数量。投标单位需根据图纸及现场情况仔细核对,并自行承担遗漏项目或统计错误的损失。每一项单价均要填写。所报各项目单价及总价为闭口性质(除设计变更或工程范围变更外),亦都不会因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的不同而调整。当发生设计变更时,变更价款将根据相应项目的报价单价给予结算……5、本工程所有项目仅作为投标参考,投标人需结合图纸复核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且按招标图纸包干,中标后不予调整。任何未填报费用及工程量、项目,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 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开始施工,2021年9月30日竣工。2021年9月30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出具了一份《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证明》,载明:“工程名称为东北区域公司****煕悦项目二期公区装修工程;工程实际总造价为2702687.4元;开工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竣工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工程内容及范围为东北区域公司****煕悦项目二期公区装修工程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电气工程;验收意见为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规定,合格,同意验收。建设单位一栏内加盖有***公司公章,监理单位一栏内加盖有沈阳东北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章、工程师***名章,施工单位一栏内加盖有**公司公章、**签字2021年9月30日。**公司另提供“东北区域公司****煕悦项目二期公区装修工程延误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延误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1、疫情原因:因开工后疫情不断,政府多次发文要求现场疫情管控,人员、材料进场受阻严重,对工期造成较大影响。2、材料原因:本工程瓷砖为甲供主要材料,因排产及送样等原因,我方于2021年3月末提报的瓷砖,分批次于4月30日方全部到场。瓷砖到场后经甲方评判部分瓷砖存在色差纹路等问题、需重新封样,我方停工等待二次封样及替换瓷砖至6月中下旬。后续瓷砖于7月30日后分批次陆续到场。导致工期延误。3、其他原因:应设计要求,现场需先做样板间,经多次方案沟通研判后,最终于6月初确定样板间排版方案,开始制作样板。样板完成后与瓷砖等问题交叉影响工期,导致湿作业大面积开始时间延误至8月初,整体竣工日期延误至9月30日。……。加盖有**公司的公章**签字2023年5月10日”,庭审中,***公司认可**为其公司人员。 2021年11月30日***公司向**公司发送《工程联系单》,载明:工程名称东北区域公司****煕悦项目二期公区装修工程;合同编号ZN-SF-XY2-2020-ZB-015;主要内容: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2、现增加地下电梯前室区域:Y7/Y8/Y9地砖及墙面天棚大白乳胶漆施工(图纸及清单均不包含)。3、根据现场实测,地下大堂区域:Y7#2/3**、Y8#2**、Y9#2**地砖、墙面天棚大白乳胶漆工程量增加。4、详见附件。对上述增加的工程量,**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施工至2022年7月15日。2022年7月16日***公司对增加工程量部分进行了验收并出具《现场验收单》,载明:验收资料包括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指令单、施工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影像资料(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照片、隐蔽工程照片)、监理、甲方质量验收、施工单位工程造价书、工程量计量书,项目单位一栏载明:合格,通过验收,工程部经办人处有**签字,全过程咨询单位处有***签字。**公司提供的《****煕悦项目洋房地下室增加地砖、墙面及天棚大白乳胶漆变更审核明细》载明:工程价款为18426.66元,并加盖有**公司公章,全过程咨询单位工作人员***签字。 2021年12月1日***公司向**公司发送《工程联系单》,载明:工程名称东北区域公司****煕悦项目二期公区装修工程;合同编号ZN-SF-XY2-2020-ZB-015;主要内容:1、洋房、高层首层大堂及地下室,现场交付标高为-100mm(地砖成活面为+0mm)。经现场确认,所有交付高差部位由装修单位打垫层抬高至-50mm,以便后续施工。2、洋房、高层首层大堂及地下室;3、详见附件。对上述增加的工程量,**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施工至2022年7月15日。2022年7月16日***公司对增加工程量部分进行了验收并出具《现场验收单》,载明:验收资料包括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指令单、施工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影像资料(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照片、隐蔽工程照片)、监理、甲方质量验收、施工单位工程造价书、工程量计量书,项目单位一栏载明:合格,通过验收,工程部经办人处有**签字,全过程咨询单位处有***签字。**公司提供的《****煕悦项目地面垫层变更审核明细》载明:工程价款为12261.3元,并加盖有**公司公章,全过程咨询单位工作人员***签字。 2022年1月3日***公司向**公司发送《工程联系单》,载明:工程名称东北区域公司****煕悦项目二期公区装修工程;合同编号ZN-SF-XY2-2020-ZB-015;主要内容: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效果需要,洋房及高层首层大堂墙面增加造型;2、洋房首层大堂信报箱对面墙面,由墙砖直接粘贴改为做**骨细木工基层造型墙面后粘贴;高层G8/G10局部墙砖直接粘贴改为做**骨细木工基层造型墙面后粘贴、因增加造型增加瓷砖粘贴工程量;3、增加墙面木方龙骨、细木工基层造型工程量,增加墙砖工程量;4、详见附件。对上述增加的工程量,**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施工至2022年7月13日,2022年7月14日***公司对增加工程量部分进行了验收并出具《现场验收单》,载明:验收资料包括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指令单、施工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影像资料(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照片、隐蔽工程照片)、监理、甲方质量验收、施工单位工程造价书、工程量计量书,项目单位一栏载明:合格,通过验收,工程部经办人处有**签字,全过程咨询单位处有***签字。**公司提供的《****煕悦项目洋房、高层首层大堂墙面增加**骨细木工基层造型变更审核明细》载明:工程价款为16368.8元。并加盖有**公司的公章、全过程咨询单位工作人员***签字。 2022年3月1日***公司向**公司发送《工程联系单》,载明:工程名称东北区域公司****煕悦项目二期公区装修工程;合同编号ZN-SF-XY2-2020-ZB-015;主要内容:1、根据现场情况及需求,现将洋房及高层公区灯具变更为乙供,由乙方提供样品供现场选样并安装样板,确认后进行批量安装。同时调整原合同中灯具施工范围;2、施工范围调整详见图纸;3、安装费用不变,仅调整主材差;4、详见附见。对上述增加的工程量,**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施工至2022年5月25日。2022年5月26日***公司对增加工程量部分进行了验收并出具《现场验收单》,载明:验收资料包括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指令单、施工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影像资料(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照片、隐蔽工程照片)、监理、甲方质量验收、施工单位工程造价书、工程量计量书,项目单位一栏载明:合格,通过验收,工程部经办人处有**签字,全过程咨询单位处有***签字。**公司提供的《****煕悦项目洋房、高层灯具由甲供变为乙供并调整数量审核明细》载明:工程价款为38992.08元,并加盖有**公司公章,全过程咨询单位工作人员***签字。上述工程增量工程价款共计86048.84元。 2022年4月18日,***公司出具《东北区域公司****煕悦项目二期公区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工程名称为东北区域公司****煕悦项目二期公区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公司、监理单位沈阳东北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公司;盛验收内容为本工程由建设单位及工程监理部门对东北区域公司****煕悦项目二期公区装修工程,最终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如下:符合设计及施工标准,质量合格。符合验收标准。加盖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名章。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分多笔以现金、转账、承兑汇票及以房屋抵顶的方式向**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1805672.36元。**公司已按***公司要求开具了2697153.2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亦认可,2022年4月18日案涉工程(包括签证增量部分)已全部经竣工验收,现均已交付使用。**公司主张其于2022年开始向***公司提供结算文件,直至2023年5月9日或10日向***公司提供了完整的结算资料。***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应经审计后结算,但未能提供其已提交审计的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项下案由,非家装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本案案涉装饰装修工程系房地产项目公共区域的装饰装修,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程、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关于双方签订的《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内工程价款一节,虽协议书中载明的合同价款为暂定价2702687.40元,但合同专用条款16.1本合同计价方式: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进行计价;16.2.1合同内价款的结算原则为工程量以验收合格的完工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执行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存在矛盾,且**公司系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后与***公司签订的上述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标通知书载明“工程中标价为(含税总价)2702687.40元。”同时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清单编制说明也明确了本工程采取“总价包干”,在此种情况下,**公司主张依据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价款进行结算符合法律规定,且上述工程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验收合格,故应当按照2702687.40元计算合同项下的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关于本案中的合同外增量,**公司针对4处工程增量分别提交了《工程联系单》、现场验收单及审核明细等相关证据佐证工程增量的内容及价款,全过程咨询单位工作人员***亦签字予以确认,结合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工程增量及价款,且庭审中***公司亦认可增量工程于2022年4月18日,经验收合格现已交付使用,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合同外工程增量部分的工程价款为86048.84元。关于质保期,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厨房、卫生间以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地方渗漏保修5年;空调及制冷系统保修两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2年,其他工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不得少于2年(但甲方提前拆除的,保修期至拆除日止)……”根据**公司提供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证明》可知,合同内工程于2021年9月3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不包括厨房、卫生间,故该工程的保修期应为2年,故合同内的工程款不应扣除质保金;合同外的工程增量部分的质保期应参照合同约定为2年,从2022年4月18日工程竣工验收起算,现尚不足2年应扣除相应质保金。关于质保金的比例,合同专用条款17.1.4保修金,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支付。合同附件1:质量保修书:七、保修款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留5%作为保修款,上述两条款对于质保金的比例并不一致,根据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合同专用条款优先于合同附件,故应当以专用条款为准即质保金应为结算金额的3%。综上,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及应扣除质保金一审法院对于**公司主张工程款983063.87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980482.41元[2702687.40元+86048.84元-1805672.36元-(86048.84元×3%)]。关于利息,合同的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工程款付款条件及期限约定亦不一致,但合同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均约定了以提交审定(审计)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庭审中,***公司亦强调应先进行审计,但案涉合同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两年,***公司仍未能提交审计,同时,庭审中**公司亦主张其向***公司提交工程结算文件的时间为2023年5月,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工程价款(不含合同内质保金)的利息以**公司起诉之日即2023年5月9日起算,合同内质保金81080.62元(2702687.40元×3%)的利息从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的次日即2023年10月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关于投标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甲方向乙方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之日起28天内无息退还给乙方”,故应认定**公司缴纳的20000元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性质变更为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之后28天内返还,虽***公司主张**公司未能提供工程移交的证明材料,但庭审中***公司认可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故对**公司主张***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投标保证金的利息,因**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工程移交的时间,故利息亦应自**公司起诉之日即2023年5月9日起算为宜,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公司施工的系****煕悦项目二期公区装修工程,公区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该装饰装修工程无法拆分,不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故对**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一节,一审法院无法支持。关于***公司主张合同约定工程款付款方式为现金及承兑汇票,工程款中应含贴息一节,因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已付款中存在因承兑汇票无法承兑,变更支付方式为以房屋抵顶工程款的情况,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在履行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已协商变更了支付方式,故对***公司的该项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0482.41元及利息(以899401.79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9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以980482.41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23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辽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1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辽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市望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辽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014元,应予退还原告辽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38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2元。 二审诉讼中,双方均向法庭提交证据。***公司提交两组证据:证据1.******二期高层电梯维修分摊说明及其附件,用以证明因施工电梯拆除,使用正式电梯期间发生跑水造成电梯损坏,需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费用的分摊,该分摊说明有监理的签字**,根据合同约定如有违约金及罚款,需要扣除需监理单位确认后即生效,甲方对乙方只需告知,根据该分摊说明需扣除**公司56522元。**公司质证意见:我方未接到任何相关的通知及材料,不清楚存在***公司所述的情况发生,且***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在一审中应予提交,一审法庭中反复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核算,***公司均未提供任何质疑,且该材料写明的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且起诉已为2023年5月9日,期间双方进行了多次的审计核算以及以房抵账等多项的结算工作,不存在应扣款、未扣款或无法通知的任何情况,且该材料为复印件,我方无法认可其真实性。证据2.****交付通知书及快递单,用以证明****二期工程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因受疫情影响,实际交付日为2022年5月25日,根据合同关于保修期的规定,保修期限自开发商向购房人发出的集中交付通知书中载明的时间开始计算,分批交付的分批计算,保质期为2年,因此该工程未到质保期限,不应返还质保金。**公司质证意见:免费质保期限与质保金的退还无关联性,在合同中已明确说明质保金2年退回,且其解释说明效力高于合同附件,并且合同附件中对于交付后2年的说明是免费保修,和质保金退还也无关联性。**公司提交一组证据:微信聊天截图两张,用以证明**公司工作人员为完成工程结算,与咨询单位工作人员***联络签证与结算事宜,咨询单位以各种原因推迟,**公司工作人员为推进签证与结算事宜联络***公司工程部负责人**,结算仍未予推进,后联络***公司招标采购负责人***反馈相关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公司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有异议,首先在一审庭审中,**公司自认其是在2023年5月向***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且一审法院认定应先进行审计,虽然案涉合同未能进行审计,但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2.2.2.4条约定,对于结算资料的提交以及结算审计后的时间都给予了界定,因此即使双方未进行实质性的审计,也应该在限定时间后为默认的结算金额的时间,因此结算款的支付时间应是在结算审计后的三个月内,故97%的结算款的支付时间也应是2024年2月底之前,未到支付期限。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公司欠付**公司案涉工程总价款是多少,是否达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2.案涉工程是否达到给付质保金的期限;3.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的条件是否成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1,第一,***公司在二审中提交案涉工程二期高层电梯维修分摊说明及附件,用以证明**公司应分摊电梯维修费用56522元,此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公司提交的该组材料无**公司签字、**,***公司既未提供**公司同意分摊此费用的充分证据,亦未提供**公司应分摊此项费用的合同依据,本院对***公司主张扣除上述费用的理由不予支持。第二,一审查明案涉《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工程价款是2702687.40元;合同外增量的工程价款是86048.84元;***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805672.36元。***公司、**公司对上述金额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第三,案涉《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以提交审定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公司认可其在2023年5月收到**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但***公司并未提交履行合同约定的“收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充分证据,其主张在结算审计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97%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现案涉工程验收至今已超过两年,***公司已将案涉工程实际交付使用,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工程款已具备给付条件,并酌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点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截止目前,***公司欠付**公司工程款金额及给付利息起始时间均不予调整。 关于争议焦点2,第一,合同内工程是在2021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案涉合同内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两年。一审法院据此确定截止到本案诉讼时,合同内工程的质保金不应扣除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予调整。***公司、**公司均认可合同外增量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22年4月18日,故合同外增量工程的质保期未过两年,质保金应予扣除亦有合同依据,本院对此不予调整。第三,案涉《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内工程质保期必须与合同外增量工程的质保期同时计算起始时间,一审法院根据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作为确定质保期的起始时间具有事实依据。最后,通过***公司二审提交的交付通知书可知,整体工程延期交付;案涉工程是整体工程的一部分,何时向购房人发出集中交付通知书是开发商的权限,以此作为确定该整体工程的部分项目施工人质保金计算的起始时间显失公平。故本院对***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3,**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性质变更为履约保证金,依据《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移送后并未依约返还此款,一审法院依据工程竣工时间及合同约定,判令***公司返还履行保证金本金及给付利息具有合同依据。《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甲方向乙方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之日起28天内无息退还给乙方”。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的责任主体是甲方即***公司,***公司未依约履行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的义务并非是其免除承担给付利息的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故本院对***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16元,由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孙**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闫      玉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