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荣关中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海荣关中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财保48号

申请人: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街办北陶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1100305598840G。

法定代表人:惠光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则彭,系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秦晋,系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海荣关中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道泾渭南路32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7587444099R。

法定代表人:韩彦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西安海荣关中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10×××04)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1297.2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海荣关中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10×××04)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1297.2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977元,由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罗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索佳乐

书 记 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