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荣关中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海荣关中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民初3451号
申请人: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惠光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则彭、董秦晋,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海荣关中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韩彦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研,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海荣关中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和解。原告申请对(2020)陕0117财保48号裁定书查封的银行账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陕0117财保48号裁定书对西安海荣关中文化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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