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禾力建筑物拆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民初694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告:***,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贵州禾力建筑物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栖霞小区12幢1单元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97537544K。
法定代表人:姜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诉被告贵州禾力建筑物拆除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向
人民陪审员  张万贤
人民陪审员  王德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潘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