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綦黔通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贵州綦黔通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黔2732民初1618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贵州綦黔通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58号(恒丰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539X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太平洋大厦一楼、十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56625786U。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2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理赔部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綦黔通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少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贵州綦黔通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贴0.28万、医疗费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9月进入被告公司务工,2017年12月1日17时左右,被告***安排原告在三都县普安镇双*小河组电信通讯光缆施工(该项目是由业主三都电信分公司发包给綦黔通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由***班组负责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从电杆上高空坠落,先送三都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转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颈椎骨4.5.6.7不同程度骨折,住院治疗56天。按照《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贴0.28万、医疗费5万元。原告与被告协商支付均未果,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贵州綦黔通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贵州綦黔通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在2020年1月1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贴2800元、医疗费50000元,共计5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20元,已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承担,在2020年1月15日之前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