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綦黔通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民终1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负责人:传洪波,系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贵州綦黔通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阳市。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高明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贵州綦黔通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2018)黔273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明于2019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高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15元,减半收取110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桂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