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高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6417号
原告: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6U。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仲康,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高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之三7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67K。
法定代表人:罗某1。
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受理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高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29元(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 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