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926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东三洲新村三巷8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2425316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诉前调书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民事调解书,双方确认截至2022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占用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32200元及造成申请执行人律师费损失8000元。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应于2022年5月起至2022年11月期间每月25**各赔偿5000元,于2022年12月25**赔偿5200***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301.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应于2022年4月28**迳付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7月6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址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邮件均被退件,并通过广东诉讼服务网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网及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银行账户情况:2022年7月21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广东顺德农商银行及广东南海农商银行账户,其后扣划账户内存款1622.18元。前述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
2、网络资金情况:2022年7月21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开立的全部财付通账户,其后扣划账户内存款3377元。前述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
3、车辆情况:查无信息;
4、公司股权情况:查无信息;
5、有价证券情况:查无信息;
6、机器设备情况:查无信息;
7、不动产情况:查无信息;
8、其他财产性权益:2022年8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西村贤和北股份经济合作社送达法律文书扣划其股份分红款等收益,暂未有款项执行到位;
通过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本案执行到位4999.18元。扣除执行费627.90元后,余款4371.28元已清退至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于2022年8月4日执行开庭,被执行人***未到庭。
四、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对***发布限制消费令,于11月29日将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均为无期。
五、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执行费627.90元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得款4371.28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 紫 君
执行员 罗 志 勇
执行员 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 啟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