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1834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242531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红安县,
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长春承揽合同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8.98元、保全费827.16元,合共1736.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荣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