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91民初622号
原告: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南大街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3293532X7。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红,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聪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中街4号4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990215561。
法定代表人:徐亚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涛,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云娟,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亚太公司)与被告北京环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环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亚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红、邱聪沛,被告北京环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涛、史云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亚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北京环宇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函》无效;判令北京环宇公司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给付河北亚太公司租金4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7日,河北亚太公司与北京环宇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河北亚太公司将保定市容大商务中心约300平方米底商出租给北京环宇公司使用,租期五年,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前三年每年租金400000元,后两年每年租金450000元,每年缴纳一次,除第一年租金于签订合同当日缴纳外,剩余租金北京环宇公司应提前30日交纳给河北亚太公司,每逾期一天,按所欠金额的5%交纳滞纳金。合同签订后,河北亚太公司按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但是北京环宇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交纳第三年的租金,并以经营亏损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北京环宇公司答辩称: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于北京环宇公司租赁河北亚太公司的房屋,出现经营业绩下滑,入不敷出的严重财务危机,北京环宇公司无奈同河北亚太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于2019年6月11日口头通知其解除合同,之后于2019年7月31日正式向河北亚太公司寄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函,通知双方之间的合同于2019年8月31日解除,并希望尽快进行交接,尽快对外出租;河北亚太公司要求承租方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违约的,不应判令继续履行。综上河北亚太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河北亚太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2018)冀06民终2114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河北亚太公司和北京环宇公司均提交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函》,北京环宇公司提交的邮政EMS邮递信息、邮件交寄单,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对于北京环宇公司提交的短信截屏、录音光盘,河北亚太公司对真实性不认可。经质证本院认为,该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确定谈话双方身份,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质证认定的上述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8月17日,河北亚太公司与北京环宇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河北亚太公司将位于保定市容大商务中心约300平方米底商出租给北京环宇公司使用,租期五年,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租金前三年每年租金400000元,后两年每年租金450000元,每年缴纳一次,除第一年租金于签订合同当日缴纳外,剩余租金北京环宇公司应提前30日交纳给河北亚太公司;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河北亚太公司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北京环宇公司,北京环宇公司交纳了至2019年8月31日第一年的租金。2019年8月2日,北京环宇公司向河北亚太公司寄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函》,通知河北亚太公司不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次年租金交纳到期日,北京环宇公司未交纳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租金。
本院认为,河北亚太公司与北京环宇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自主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北京环宇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具有合同约定和法定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在未与河北亚太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函》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并不因此解除;北京环宇公司撤离所租赁房屋,不再占用使用,不再交纳租金,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故河北亚太公司主张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已不符合实际,双方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北京环宇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北京环宇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河北亚太公司房屋租金受损,北京环宇公司依法应予以赔偿;综合考虑本案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后,需给河北亚太公司房屋寻租、出租整修等预留出空档期,租金损失计算六个月为宜。
综上所述,河北亚太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如果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其再另行提起解除合同之诉,徒增双方当事人诉累,在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解除河北亚太公司与北京环宇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使双方法律关系尽快稳定,符合法律程序的价值取向。本院酌定北京环宇公司赔偿河北亚太公司违约损失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环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北京环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约损失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申请费2620元,由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35元,由北京环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1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