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113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黄辉,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南大街3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存杰
审判员 韩秋萍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