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妙金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06民初3641号
原告:河北妙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6号西美大厦1118室。
法定代表人:赵彬。
委托代理人:范孟宝,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南大街315号(建华南大街7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
委托代理人:云红,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妙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妙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以被告主动提出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妙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妙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8元,减半收取计4594元,由原告河北妙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海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昕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