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117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南大街3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红,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东风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宇,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美珠
人民陪审员  白红梅
人民陪审员  刘洪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建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