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34执120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南大街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3293532X7。
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曲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了(2019)冀0634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43644.78元,诉讼费447元,执行费56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一、2019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1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19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二、2019年11月13日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股权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于当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三、2019年12月13日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苑雷英
审判员  王玉敬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庞 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