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1民初1071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南大街3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聪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姝丽,女,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书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肖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