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

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与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立新电力设备制造厂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02民初1124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镇江分行与被申请人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立新电力设备制造厂、姜爱明、马颖、姜纪龙、朱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4712998.56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立新电力设备制造厂、姜爱明、马颖、姜纪龙、朱纪芳银行账户存款4712998.5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培华 人民陪审员  杨文萍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书 记 员  荆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