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

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503民初37号
原告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2382.5元,由原告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东茂
书记员  侯旭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