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

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503民初37号之一
申请人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豫0503财保2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1000元。申请人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阳市宏展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1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东茂
书记员  侯旭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