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4民初720号
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已于2021年4月7日向原告履行了10000元付款义务,本案诉讼已解决,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谷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