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5民初4054号
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30190191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君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西安首创国际城第28幢2**11层211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723581A。
法定代表人:张珺。
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君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