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82民初588号
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繁,总经理。
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媛媛
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