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8028号 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因双方就争议纠纷达成和解,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