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民终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李州区东坝办事苴国路东段北侧东城国际1栋7层3号。
法定代表人:何通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城,广元市利州区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存,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知形,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旺苍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金梅,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公司)、旺苍县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旺苍妇幼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7民初9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旺苍妇幼院支付三峡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并由三峡公司、旺苍妇幼院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主要事实和理由:1.龙申公司因疫情原因未能参加一审庭审,一审法院未同意龙申公司延期审理的申请存在不当。2.案涉《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代付款委托书》约定的付款人是旺苍妇幼院而非龙申公司,因此龙申公司并非付款义务人,不应承担付款义务。3.三峡公司诉请的2500元担保费,双方并未约定该项费用的负担,是三峡公司自身的原因增加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峡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龙申公司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
旺苍妇幼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龙申公司、旺苍妇幼院支付货款786930.37元及违约金(以786930.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13元),并由龙申公司、旺苍妇幼院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保函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3日、4日,三峡公司(供方)与龙申公司(需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三峡公司向龙申公司供应电缆,项目名称旺苍县妇幼保健院业务楼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地成都市郫都区,总价款为人民币702510.0698元,交货地为项目所在地。合同约定由合同货款支付义务需方转由旺苍妇幼院代为行使其支付义务,旺苍妇幼院应代龙申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合同总金额根据后续实际订单计算获得,支付时间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到最迟支付期限,旺苍妇幼院未全额付清货款,三峡公司和旺苍妇幼院可协商给予一定支付宽限期,但最长不超过2021年2月28日。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三向三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从2021年1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合同约定货款之日为止;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2020年7月3日,龙申公司向旺苍妇幼院出具《代付委托书》,明确龙申公司(需方)向三峡公司(供方)采购旺苍县妇幼保健院业务楼建设项目设备,委托旺苍妇幼院代龙申公司向三峡公司全额支付货款,支付金额根据后期订单总量计算获得。支付方同意龙申公司申请,及时支付货款给三峡公司,不得拖延,由此产生责任由龙申公司承担。支付方为采购合同的实际付款人,支付方付连带责任,支付方与需方对供方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供方有权要求支付方和需方连带向供方履行付款义务及责任,如支付方未按采购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应按采购合同约定向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龙申公司、三峡公司、旺苍妇幼院及负责人在《代付委托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上述合同及代付委托书签订后,三峡公司按约供货,龙申公司予以签收,其中,2020年8月1日供货670942.05元、2020年9月25日供货115988.32元,共计786930.37元。
2020年11月9日,根据送货情况,三峡公司向龙申公司出具《对账函》,龙申公司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约定货款支付期限届满后,龙申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三峡公司遂诉讼至法院。
同时查明,三峡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开支保全费用5000元及保全担保保单保费2500元。
一审诉讼中,旺苍妇幼院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该管辖异议明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其管辖异议不予审查并口头告知,并要求申请人按时到庭应诉,旺苍妇幼院随后以四川广元市疫情防控要求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一审法院审查广元市疫情防控文件后认为,广元市疫情防控文件并未禁止人员到成都,仅要求来返人员加强防护、注意自身隔离,故一审法院不同意延期审理,并告知准时参加庭审;龙申公司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内容夹杂管辖异议意思),2021年11月8日向一审法院邮寄,一审法院开庭(2021年11月9日)审理后收悉,其管辖异议部分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一审法院不做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销售合同》《代付委托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三峡公司、龙申公司对账后确认供货货款786930.37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案涉《代付委托书》约定“...支付方同意需方申请,及时支付货款给供方,不得拖延,由此产生责任由需方承担。支付方为采购合同的实际付款人,支付方付连带责任,支付方与需方对供方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供方有权要求支付方和需方连带向供方履行付款义务及责任,如支付方未按采购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应按采购合同约定向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约定内容实质为旺苍妇幼院对龙申公司应付债务的加入,三峡公司并未放弃对龙申公司的债权请求权,债务加入指并存债务,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龙申公司及实际付款人旺苍妇幼院对应付三峡公司货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龙申公司辩解旺苍妇幼院为实际付款人,属债务转移,其不应承担支付责任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三峡公司要求龙申公司、旺苍妇幼院承担共同支付货款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三峡公司诉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其标准远低于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起算时间点应调整为合同约定的货款最迟支付期2021年2月28日。三峡公司主张财产保全担保保函保险费,属于因龙申公司、旺苍妇幼院违约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龙申公司、旺苍妇幼院经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应诉、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责任自行承担。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龙申公司、旺苍妇幼院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峡公司786930.37元以及违约金(以786930.3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未按时支付,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龙申公司、旺苍妇幼院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峡公司保全担保保函保险费2500元;三、驳回三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案涉《销售合同》《代付委托书》分别系龙申公司、三峡公司、旺苍妇幼院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各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三峡公司和龙申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后,三峡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2020年11月9日双方签署《对账函》确定三峡公司的供货总金额为786930.37元。虽然《代付委托书》约定旺苍妇幼院代龙申公司支付,但其上同时约定如逾期未付,三峡公司有权要求龙申公司和旺苍妇幼院承担付款义务,因此一审判决根据三峡公司的诉请判令龙申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付款义务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龙申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保全担保费25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各方之间并未对该费用的负担进行约定,三峡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因本案中旺苍妇幼院的支付责任来源于作为合同相对方的龙申公司,故旺苍妇幼院亦不应对该费用承担支付责任,本院对此一并予以纠正。
至于龙申公司主张的一审法院的程序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其不同意龙申公司延期审理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已进行充分阐述,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龙申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7民初94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7民初94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0元,由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旺苍县妇幼保健院负担11364元,由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12759元,由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王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