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28号
申请人: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清镇市健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
申请人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清镇市健坤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作出(2021)渝0108执保1393号执行裁定,并冻结了被申请人清镇市健坤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3321.35元。现该案调解结案,申请人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清镇市健坤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3321.35元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乔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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