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民特75号
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
法定代表人:董志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先兰,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新,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79725A。
法定代表人:何金存,职务不详。
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向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申请费。2022年3月18日,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私下积极协调处理该案,导致未及时交纳诉讼费用,视为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限期内预交申请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本案按照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谭 颖
审 判 员 杨青青
审 判 员 严荣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美阳
书 记 员 胡 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