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航科电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3482号
原告: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航科电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西村。
法定代表人:宁同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航科电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9元,由原告李会宁负担。
审 判 员 牛英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贾永涛
书 记 员 张保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