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天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天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XX、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2民终1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天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齿欣大厦4层D1。
法定代表人:魏建立,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上诉人大同市天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同市天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同市天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屈胜肖
审判员  齐立波
审判员  苗建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