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天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同市天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2民终20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天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雁同东路雁兴园6楼。
法定代表人:魏建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九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同市天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202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该笔借款属于岳志忠对外以天合公司总经理名义履行职务行为借贷的公司借款还是个人消费借款存疑。此外,关于借款是否存在利息约定的问题,***与天合公司也观点迥异。故查明以上事实需要追加***为第三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予发回。重审时除核实是否约定利息之外,需进一步核实岳志忠行为是否存在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形。根据该笔借款流向核实是否属于其个人借款,是否约定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202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同市天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