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天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大同市白马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天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202民初2246号
原告:大同市白马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白马城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同市天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雁同东路雁兴园6楼。
法定代表人:魏建立。
原告大同市白马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天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大同市白马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白马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计6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鑫
审判员苏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