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2执异89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1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小星公路1084号1207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叁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388弄2号1层、3层-30层。 法定代表人:邹淑媛。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谷信托公司)与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渝康公司)、上海叁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生资产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2)京02执915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谷信托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谷信托公司称,请求法院撤回对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388弄2、3号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进行第二次拍卖公告,准予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异议人申请以物抵债于法有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二、异议人递交书面申请有所迟延是受疫情影响且已告知承办法官。异议人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因疫情原因无法到法院,遂电话告知本案承办法官,表达以物抵债的请求,并按照法官要求积极准备书面**的申请书。但由于1月份正是新冠疫情最为肆虐的时段,异议人单位工作人员先后感染,发烧、居家,客观上导致了文件**流程不够顺畅,确实耽误了时间。但异议人已将此情况告知了承办法官,并得到了法官的理解。之后异议人就再也联系不上法官了,直至拍卖公告上联系人改为易法官,按照公告的联系电话才取得沟通。三、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规定:首先,法院内部工作人员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告知变更后承办法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在各方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前提下,新接任的法官方可以开展工作。异议人代理人的联系方式案卷中均有记载,但新任本案承办法官在发布拍卖公告前从未联系过异议人。异议人根本不知道法官变更的情况,联系不上法官并非是异议人的责任。回到本案中,现任承办法官于2月2日发布了拍卖公告,2月3日才告知合议庭人员变更并征询是否申请回避,属于程序错误。其次,就算法官工作调整,原承办法官理应将案件之前的情况告知新接任的法官,现承办法官应知晓异议人提出以物抵债申请的事宜以及因为疫情原因**有所迟延的情况,可以看出,法院交接案件程序存在问题。再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而本案中,承办法官并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前三日予以通知,径行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应当撤回拍卖。 本院查明,金谷信托公司与上海渝康公司、叁生资产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京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本金11亿元及股权回购维持费66576712.33元;二、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1亿元;三、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11643.29元;四、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上海叁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388弄2、3号,房地产权证号为沪(2019)普字不动产权第×**,建筑面积为35794.02平方米的房地产118套(详见附后《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海叁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五、**、**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金谷信托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普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中心协助查封叁生资产管理公司名下的案涉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沪(2019)普字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止。 2022年8月1日,金谷信托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2)京02执915号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至27日,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案涉房产进行拍卖。后,本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2023年2月2日,本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二次拍卖公告,将于2023年2月20日10时至2023年2月21日10时止对案涉房产进行二次拍卖。 2023年2月3日,金谷信托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拍卖公告申请。本院制作谈话笔录,告知了合议庭成员变动的情况,询问了金谷信托公司是否申请回避。2023年2月7日,金谷信托公司向本院递交以物抵债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本案中,因本院对案涉房产的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在法定期限内本院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金谷信托公司向本院递交以物抵债申请,系在本院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之后,故金谷信托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回拍卖委托,不符合法律规定。金谷信托公司称本案更换承办人未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且本院未按照规定在发布拍卖公告前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均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不符合撤回拍卖委托的法定情形。故,金谷信托公司所提撤回拍卖委托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夏 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