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连业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33222号 原告:上海连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25号8幢I区661室(上海新河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羽,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小星公路1084号1207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安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M1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叁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388弄2号1层、3层-30层。 法定代表人:邹淑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1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扣宏,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连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安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叁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并已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