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高创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玥睿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20460号 原告:重庆高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3幢1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39278794。 法定代表人:李延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远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RL9E3H。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远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RPYRXA。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玥睿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月台路18号(口岸贸易服务大厦)B1**5楼503-9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9RYR8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3642K。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高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远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远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玥睿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远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70623.4元及截止2023年2月19日的违约金25144.39元及之后的违约金(以570623.4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0日起按LPR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2、被告二、三、四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查明: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和被告重庆远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并未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且被告重庆远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辖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合同对管辖未做约定,本案应根据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系原告与被告重庆远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而被告重庆远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属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878.84元(已减半),依法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