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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某某等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初3204号 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1号A座1-3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坤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顶村26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坤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泗水街57号B座2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第三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10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北京坤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坤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甘 琳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